境外注册公司能否在德国内吸收重组要津或开动停业要津?
若番邦注册公司的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位于德国,则该公司也可在德国开动停业或重组要津。凭据《欧洲停业条例》(European Insolvency Regulation, EIR),关于其他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的公司,其注册地推定为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为驻扎销耗挑选法院的步履,若公司注册地是在肯求停业前三个月内更始至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则该推定不适用。
关于在欧盟除外地区注册的公司,若其注册地或主要倡导算作地方地位于德国,则可在德国开动停业或重组要津。
若债务东谈主的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不在德国,但在德国领有部分钞票,则可针对这些钞票开动仅限于该部分钞票的次级停业要津(即 “土产货要津”)。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裁决:若债务东谈主同期向某非欧友邦家法院和德功令院肯求开动停业要津,且德功令院对该肯求的裁决早于非欧友邦家法院,则德功令院领有外洋统帅权。
在其他辖区开动的重组或停业要津,在德国事否有可能取得承认?
在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开动且被列入《欧洲停业条例》(EIR)附件 A 的要津,在德国均会得到承认。
在非欧友邦家开动的要津,在德国往往也会得到承认,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凭据德功令律,开动该要津的非欧友邦家法院不具备统帅权;
2.承认该要津将导致昭彰违犯德功令律基本原则的后果股票配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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